卢氏县用地奖励扶持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8
(1)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满后,可优先续期。凡进入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优先保障用地。
(2)新建工业项目征收土地,按以下比列酌情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相当于土地纯收益的30%;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相当于土地纯收益的40%;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相当于土地纯收益的50%;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l亿元)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3)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项目,可由县根据规划优先提供用地。
(4)新建的县外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免收一年土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免收两年土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5)鼓励新建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凡进驻工业园区的新建企业可以享受预申请用地政策。对园区内各类企业用地收费,一律按政策性以外的任何费用。在用地服务上,本着从优、从快的原则:由驻园区建设指挥部联络员实行“一站式’”代办服务。
(6)对外来企业用地及进驻工业园区的新建工业用地项目,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争取用地指标,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切实保证建设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