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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义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1年01月10日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

(一)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可通过租赁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并达到“三通一平”用地条件,特殊需要可达到“七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用地条件。

(二)投资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实行优惠,非生产性外商外地投资企业(经营性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除外)土地出让金优惠10―20%;生产性外商外地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凡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再优惠10%。使用集体土地的,办理农转用手续。

(三)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投资者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年限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

(四)对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

(五)凡在我市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按有关土地政策给予优惠。

二、税收方面

(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八)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高科技和出口型产品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上缴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经过申请后可由市财政减半返还两年。

(九)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征车船牌照使用税、房地产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从其所在我市的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我市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由市财政返还50%。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额返还其再投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十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我市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三)对投资我市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非营利性项目,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四)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五)外商企业兼并、收购我市市属企业及乡镇企业,凡出资在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享受乡镇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三、服务方面

(十六)市外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实行联合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报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选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审批权在本市的,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上报手续。

(十七)外商外地到我市投资,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依法保障其自主经营权。

(十八)实行市领导牵头和部门全程服务制度。凡外地客商到我市兴办企业,均明确一名市领导牵头,确定一个部门作为该企业的联系单位,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十九)外商外地投资企业所涉及到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行政性收费同时实行公示制度和依卡收费制度。

(二十)外商外地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均列为免检企业。除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入内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报市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持检查证件方可检查。

(二十一)外商外地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保证在10日内水、电、路、通讯畅通。

(二十二)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项目,由市城建环保部门批准可减半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征收部分;与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包括承包、租赁)、技术入股以及联办企业,需征地进行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可减半征收,并可缓交一年。

(二十三)欢迎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我市建立协作关系,凡来我市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研制的,我市负责提供初试、中试所需的场地、资金和人员。

四、人才方面

(二十四)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工作,不受单位人员编制限制;硕士生、博士生到我市工作,职务工资可分别向上浮动2级和4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十五)对携带重要科技成果来我市的急需人才优先提供住房;该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将视其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六)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二十七)来我市投资并且有暂住户口的我国公民,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可享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推荐为政协委员。

五、其他方面

(二十八)为我市引荐项目或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和团体,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九)在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投资者要求,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三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政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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