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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三产富区、农业特色区”三大战略,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湖滨区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湖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湖滨区投资兴办一、二、三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和引荐人。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工业项目,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予以优惠。

(一)投资(均指一次固定资产投资,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3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四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一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若被安排人员为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享受副科级待遇;若为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享受正科级待遇。被安排人员条件详见《湖滨区目标管理和招商引资考核细则》。下同)。

(三)投资在2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5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前两年均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两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四)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方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投资工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6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政府收益部分全额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引入企业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前三年,地产项目和引进企业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均给予全额奖励;五年后,仍未出租或出让的,政府按成本价收购。

第五条投资或经营大型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别予以优惠(已享受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政策)。

(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5%,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1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一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三)投资在2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前两年均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两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四)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方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投资一产项目,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予以优惠。

(一)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营业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五年内均给予全额奖励;

(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营业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十年内均给予全额奖励。

第七条新建企业(二、三产业)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按6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享受其它条款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政策)。

第八条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持续发展提升,形成良性激励机制,设立重大贡献奖(新建企业不享受本条款的奖励政策):

1.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下同)的20%给予奖励;

2.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九条投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方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十条对项目第一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安排一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三)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安排两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四)对重大项目、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及规模较大世界知名品牌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幅度的奖励。

第四章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凡来湖滨区投资兴办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承诺:

(一)全程代办制。确定责任单位,帮助项目业主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各种审批和许可等手续,落实“两个零接触”(进驻园区与群众“零接触”,手续办理与行政审批部门“零接触”)。

(二)督办落实制。落实“四个一”(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工作责任制,全力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三)挂牌保护制。未经区优化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环保、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检查)。

(四)行政问责制。项目责任单位一把手为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或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受到干扰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计入干部个人效能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资金和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兑现。涉及区本级和乡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兑现。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后”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依照《湖滨区目标管理和招商引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以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政策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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